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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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也就是说,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返还数额并不等同于彩礼全额。具体返还多少,应由法院酌情决定。
法院在进行数额认定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是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大小、当地风俗习惯、过错程度、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
虽然返还彩礼有法可依,但是,并不能只是简单返还而已,具体问题,您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在婚姻纠纷案件解决过程中,我们首先要认识到只有在专业婚姻律师的指导下,才能对整个案件的利弊权衡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才能在复杂的权利义务纠纷中,最大范围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避免个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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