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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0月28日上午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有利于解决现实中行政诉讼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对保护公民权利、保障公正司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精神,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产生重要作用。
“草案符合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必将对我国行政审判制度产生深远影响。”苏泽林委员表示。
苏泽林提出建议:“第九十六条增加一款,即‘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由该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希望建立裁执分离制度。”
辜胜阻委员也建议增加裁执分离制度,“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一般应当由该行政机关和其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车光铁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内容,同时建议进一步扩大司法裁判权,“从目前法院审理情况看,仅规定对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对于其他被诉行政行为,如果发现违法,只能判决撤销并责令重做。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法院虽然多次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反复重做,但有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为甚至与原行为一模一样。”他表示,对此应予以严格制约。
“草案第三条,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现在的表述有些矛盾。前面强调应当出庭应诉,比较刚性,但后面又说‘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又太柔性。对于什么情况不能出庭,表示得不明确。” 刘政奎委员建议,将“不能出庭的”修改为“经法院同意不能出庭的”,由法院视具体情况掌握。
对此,杨邦杰委员也提出相同观点,“如果负责人出不了庭,至少也应该是当事人出庭,是处理这件事情的人,否则这个问题很难了结,所以出庭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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