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目录
1 构成条件
2 划分
3 期限
4 内容
5 逃逸事故
6 无法查清
7 提出复核
▪ 不予受理情形
▪ 复核结论
8 写作方法
9 注意事项
10 标准化
▪ 认定的内容
▪ 认定原则
▪ 认定的确定
▪ 责任承担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2]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2]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不予受理情形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3]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 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字样。
2. 编号
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号”。
3.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
如:“时间: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时30分
地点:××市××街南段”
4.案由过渡语
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
“对于19××年×月×日×时×分发生在××(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二)认定内容
这是该责任认定书的关键项目,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一一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分析应依据交通现场勘查、询问见证人及车辆检验等情况进行推论,说明负有责任的一方因何原因,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哪一条,以致造成了该交通事故,据此应负此起事故的什么责任。分析应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违章依据与后面的责任认定结果要紧密关联,互为因果,严密无间。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三)尾部
根据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该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
最后写明本责任认定书分送的形式:(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坚持“以事实为论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们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所谓“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在概述事故基本情况和当事人主要违章情节时,要以调查的客观事实作基础,如实反映交通事故情况,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从而认定交通事故全部事实,使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工作真正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任何时候都经得起检验。所谓“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之上,以国家公布的交通法规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为标准,运用有关条文,依法对交通事故作出正确的责任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相互联系的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没有查清交通事故事实或事实认定有错误,就无法正确适用交通法规,同样,交通事故的事实查得清楚,如果没有准确运用交通法规的规定,仍然不可能得到正确的责任结论。所以两方面都不能忽视,任何只顾一个方面,忽略另一个方面的认识都是错误的,只有两者充分兼顾,互相统一,才能真正准确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坚持“全面分析,综合评断”的方法。对事故责任认定首先要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把造成交通事故的各种相关的因素都找出来,不管这种因素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必然的还是偶然的,主观上的还是客观上的,都要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判断每一因素与交通事发生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各个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然后抓住矛盾,严格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从是否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存在,违章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综合进行考虑,从而作出准确的责任认定。
词句要准确、恰当,文字要简练、通顺,并尽可能使用专业术语,制作后要反复检查,认真修改,特别要注意检查认定书与其他现场调查是否有矛盾,仔细核对无误后,经领导审批打印。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即: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认定的内容
1、是否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一切的责任都是围绕着损害结果的产生而产生的,如若没有损害结果,则不存在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承担问题。
2、当事人驾驶过程中是否有交通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理解为客观上当事人是否能够遵循了道路车辆交通行驶规则的规定,主观上当事人是否属于疲劳驾驶或是醉酒驾驶等情形。
3、当事人是否有驾驶资质。如果驾驶员没有正规的驾驶资质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则必然存在着一定事故责任。
4、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自我处理。包括事故发生前和事故发生后的行为情况。诸如,⑴对于事故发生前的征兆,当事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回避措施;⑵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是否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而避开了自己在事故发生后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⑶其他可能影响事故程度级别的当事人的自我处理行为。
认定原则
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认定的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对于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对需检验、鉴定的,也得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开始五日内制作认定书。责任认定书可以说是国家专门机关的的专业认定,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
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认定。
1、只存在一方过错的,该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2、双方或双方以上的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和对事故发生的重要性共同分担。
3、各方都无过错,则都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他方无责任。
5、从我国司法目的和国情出发,法律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做出符合地方实际的交通事故地方规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