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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诉状(二审)
上诉人:
xx
,男,汉族,
19xx
年
10
月
20
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街
xx
号。
被上诉人:
xxx
,女,汉族,
1994
年
5
月
1
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
xxx
号。
法定代理人:
xxx(
系
xxx
之母
)
,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
xxx
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2006)
管民初字第
xxx
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
、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
、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
xxxx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
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
11
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
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
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
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
须年满
12
周岁。”因此,被上诉人未满
12
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
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
队作出的错误的第
xxx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
、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
11
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
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
18
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
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
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
保护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致使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显然,被上
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
正。
3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错误,应以纠正。
上诉人与肇事司机虽系雇佣关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肇事司机,而不是车主上诉
人,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侵权法原则,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应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雇主责任、义务帮工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
的适用第
1
条第
3
项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另一方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经释明后,仍坚持不起诉另一方
的,视为其放弃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列明当事人。在判决
承担责任时只需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一方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作出认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