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月12日发布了十个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典型案例,对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导,促进案件裁判尺度统一。
这十个案例包括:孙素贤等三人与玄正军探矿权权属纠纷案,傅钦其与仙游县社硎乡人民政府采矿权纠纷案,陈付全与确山县团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四川省宝兴县大坪大理石矿与李竞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案,资中县鸿基矿业公司、何盛华与吕志鸿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朗益春与彭光辉、南华县星辉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合作合同纠纷案,薛梦懿等四人与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龙辉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黄国均与遵义市大林弯采矿厂、苏芝昌合伙纠纷案,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云和县土岩岗头庵叶腊石矿与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矿床压覆侵权纠纷案。
据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介绍,这十个案例涉及矿业权权属确认、矿业权出让主体资格的判断、矿业权转让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的独立性等问题,还包括矿产勘查、开采劳务承包与矿业权经营承包的界定、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的区分、矿床压覆侵权纠纷责任承担以及人民法院对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效力的特别审查等问题,均为矿产资源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
他同时表示,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属性和行政许可特性,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矿区用地使用权、矿产品所有权、相邻关系人环境权益等存在诸多关联。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不仅要树立产权保护意识、贯彻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适度区分原则,也要注意区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边界以及相互的衔接协调,保护矿产资源依法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