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代理方案

关于

 

 

 

 

 

 

 

 

 

 

 

 

 

 

 

 

 

 

 

 

 

 

 

 

 

 

 

 

 

 

 

 

纠纷案

 

代理服务方案

 

 

致:

                    

               

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我所”

“本所”

接受贵司代理邀请,

就贵司拟提请诉讼的与

          

开发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开发公司”

之间的合同纠纷案进行分析论证。

下面就我所针对该案的代理方案及代理费用作简要介绍,

供贵司

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出具本分析报告的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

2011

36

号)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贵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投资合作协议》

(以下简

称“合作协议”

)等相关资料以及贵司的陈述,我们归纳了本案

的基本事实线条:

 

1

2010

8

9

月期间,贵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约定由贵司作为投资方,参与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的

 

土地一级整理项目。

 

2

2010

10

27

日,贵司向开发公司转账支付

   

万元

首期投资资金,

根据合作协议第二十七条之约定,

合作协议生效。

此后开发公司未再贵司通知支付任何投资费用,

亦未向贵司明确

解除或终止合同。

 

3

、开发公司并未根据合同约定基本进度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整理,为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土地,直至

2014

年下半年才开始案

涉项目的土地供应。

 

4

经过贵司以及本所律师发函催讨,

开发公司于

2016

 

日向贵司退还

     

万元投资本金,尚剩余

   

万元投资本金未

予退还。

 

三、法律分析

 

(一)贵司主要诉求

 

通过贵司陈述,贵司的主要诉求为:

 

1

、要求退还剩余

    

万元投资款本金;

 

2

、最大限度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直接损失以

及间接损失(财务成本损失等)

,并要求开发公司按照现行资金

市场一般的融资成本承担违约责任。

 

(二)诉讼风险

 

1

、本所律师分析认为,本案进入诉讼后,开发公司可能提

出的主要抗辩理由为:

 

1

)开发公司可能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

2011

36

号)第二条的

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因素)

,主张合作协议无法履行

而终止,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开发公司甚至可能会以贵司仅支付了第一期投资款后

未支付后期投资款而抗辩终止了合作协议,

又或者开发公司直接

承认单方终止合作协议,

由此而根据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之约定,

仅承担贵司实际投资额

5%

违约金。

 

3

开发公司可能会根据合作协议第

20.1

条所约定的贵司

应当承担土地成交价低于

65

万元部分的补足责任(根据贵司陈

述,

案涉合作范围土地成交价低于

65

万元)

提出扣除贵司应补

足的款项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贵司,

开发公司甚至可能据此提出

反诉。

虽然根据贵司陈述,

开发公司在土地挂牌出让过程中并未

通知贵司,

但纵观整份合作协议,

并未明确约定在土地挂牌出让

时开发公司有义务另行书面通知贵司,

仅在第七条约定开发公司

“鼓励”贵司参与案涉“净商住用地”的公开出让。此外,根据

《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发公司并不能作为

土地出让方,

其仅有义务将整理后的土地交给地方政府,

并由地

方政府择机进行挂牌出让。

从该角度分析,

开发公司也没有义务

就土地挂牌出让事宜特别地书面通知贵司。

第三,

地方政府作为

土地出让方,

在土地挂牌出让前一般都会通过报纸、

网站进行公

告,此方式也可以认定为通知的一种方式。

 

2

、贵司要求开发公司按照现行资金市场融资成本承担违约

责任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首先,

在合作协议中已经对违约

责任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

即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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