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XXX
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律服务代理方案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就贵行
XXX
支行与
XXX
有限公司、四川
XXX
有限公司、
涂
XX
、方
XX
、
李
XX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贵行拟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该纠纷,
我所将该案件代理方
案及代理费用报价如下:
一、基本情况。
贵行龙湖三千支行于
2013
年
7
月
16
日与
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XXX
公司)
签订《授信协议》(编号:
2013
年湖字第
0013390014
号),约定贵行龙湖三千
支行向
XXX
公司提供
500
万元的授信额度,
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
从
2013
年
7
月
16
日起至
2014
年
7
月
15
日止,授信种类有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
内信用证。
同日,贵行龙湖三千支行还分别与四川
XXX
有限公司、涂
XX
、方
XX
、李
XX
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及对保书,
约定各担保人对授信项下的所有债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
项下每笔
贷款债权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其后于
2014
年
2
月
11
日
XXX
公司向贵行提出承兑申请,
贵行开具票面金额
为
10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500
万元,贵行敞口金额为
500
万元,期限
6
个月。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经贵行催收
XXX
公司偿还了部分借款,现尚
余
340.55
万元本金未予清偿,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
二、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涉诉情况。
经查证,借款人
XXX
公司及担保人李
XX
、方
XX
尚未有涉诉信息;担保人四
川
XXX
有限公司、涂
XX
一共有几十起诉讼案及执行案。涉执行案件金额高达
2
亿多。还有部分正在诉讼的案件暂未查询到涉诉标的额。
三
、法律服务方案。
1.
因该借款早已到期,立即准备材料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后进行执行,
2
以实现贵行债权。
1
)根据支行的陈述,目前借款人
XXX
公司尚正常经营,该司有多项对政府
单位享有的到期债权,
请贵行梳理后对该到期债权予以保全,
因相对方为政府部
门,成功保全冻结到期债权的可能性较大。
因保证人李
XX
、方
XX
尚无涉诉案件,故其二人名下财产应无法院查封,故
可对李
XX
、方
XX
名下财产进行查证后予以保全。如查询到借款人、担保人名下
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也一并申请保全,掌握首查封权以取得执行主动权。
2
)为节约成本,快捷、及时诉讼,我们建议在成都市
XX
区人民法院起诉及
进行保全。贵行授信协议未见约定管辖划勾(现有电子材料未见相关约定),对
方可能提出管辖异议,请贵行于立案前提交约定了管辖权的完整资料。
2.
代理进度:
我所拟按照下列进度办理委托事项相关事宜:
(
1
)代理合同生效后
七
个工作日内,我所应向贵行提交书面的代理工
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
(
2
)贵行决定起诉的,我所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盖章资料通知后
七
个工
作日递交起诉资料至法院,
贵行缴纳法院受理费完毕后完成起诉的立案工作。
(
因
贵行的缴费时间我所无法控制,故无法确定案件的受理期限。)
(
3
)
法院受理案件后
十五个工作日内我所应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线索的排查
工作,并向贵行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的书面清单。
(因需以法院受理通知书查证
财产,故需待法院受理后我所方能开展财产取证工作。)
(
4
)贵行决定对债务人进行财产保全的,我所应在收到贵行书面盖章资料
通知后
七
个工作日提交保全申请至法院,
贵行保全缴费完毕后由法院完成
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
(保全需由贵行完成缴费后法院才会下裁定予以保全,
而
裁定下发后至法院完成保全的周期并非由律师掌握,
故无法对此部分期限予以明
确。)
(
5
)甲方决定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盖章通知
3
后
七
个工作日内申请法院完成执行受理工作,
以受理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为
准。
3.
预计回收金额。
我所预计该案的回收金额为:贷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诉讼
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
四、法律服务费报价。
1
、我所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服务期间包括本案的一审、二审和执
行程序。
2
、代理费:
2.1
前期费用
:1.5
万;
2.2
立案
+
财产调查阶段:
3
万(完成立案
+
财产调查,贵行终止代理时此金
额扣除已经支付的前期费用后支付);
2.3
财产保全阶段:
5
万
(完成立案
+
财产调查且代理完成保全后贵行决定终
止代理时此金额扣除已支付的前期费后支付)
2.4
全案代理:对于收回的债权,按收回金额
3%
计付风险代理律师费,代
理费最高金额不超过
10
万
元人民币,超过部分甲方不予支付,具体为:
(
1
)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以内
(含)
实现贵行债权全部或部分收回的,
按实际收回金额的
3
%
支付律师代理费;
(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以上
2
年以内(含)实现贵行债权全部或部
分收回的,按实际收回金额的
2.5
%
支付律师代理费;
(
3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
年以上(不含)实现贵行债权全部或部分
收回的,按实际收回金额的
2.0 %
支付律师代理费。
3
、代理合同生效后,贵行在尚未实现债权的情况下,自愿和解、决定不起
诉或撤回本案诉讼
/
执行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
1
)如尚未代理贵行完成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或未保全到债务人有效资
产,则贵行无需支付律师费,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