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司案件代理方案-案件代理

关于

XXX

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律服务代理方案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就贵行

XXX

支行与

XXX

有限公司、四川

XXX

有限公司、

XX

、方

XX

XX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贵行拟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该纠纷,

我所将该案件代理方

案及代理费用报价如下:

 

    

一、基本情况。

 

贵行龙湖三千支行于

2013

7

16

日与

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XXX

公司)

签订《授信协议》(编号:

2013

年湖字第

0013390014

号),约定贵行龙湖三千

支行向

XXX

公司提供

500

万元的授信额度,

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

2013

7

16

日起至

2014

7

15

日止,授信种类有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

内信用证。

 

同日,贵行龙湖三千支行还分别与四川

XXX

有限公司、涂

XX

、方

XX

、李

XX

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及对保书,

约定各担保人对授信项下的所有债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

项下每笔

贷款债权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其后于

2014

2

11

XXX

公司向贵行提出承兑申请,

贵行开具票面金额

10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500

万元,贵行敞口金额为

500

万元,期限

6

个月。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经贵行催收

XXX

公司偿还了部分借款,现尚

340.55

万元本金未予清偿,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

 

二、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涉诉情况。

 

经查证,借款人

XXX

公司及担保人李

XX

、方

XX

尚未有涉诉信息;担保人四

XXX

有限公司、涂

XX

一共有几十起诉讼案及执行案。涉执行案件金额高达

2

亿多。还有部分正在诉讼的案件暂未查询到涉诉标的额。

 

、法律服务方案。

 

    1.

因该借款早已到期,立即准备材料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后进行执行,

 

以实现贵行债权。

 

1

)根据支行的陈述,目前借款人

XXX

公司尚正常经营,该司有多项对政府

单位享有的到期债权,

请贵行梳理后对该到期债权予以保全,

因相对方为政府部

门,成功保全冻结到期债权的可能性较大。

 

因保证人李

XX

、方

XX

尚无涉诉案件,故其二人名下财产应无法院查封,故

可对李

XX

、方

XX

名下财产进行查证后予以保全。如查询到借款人、担保人名下

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也一并申请保全,掌握首查封权以取得执行主动权。

 

2

)为节约成本,快捷、及时诉讼,我们建议在成都市

XX

区人民法院起诉及

进行保全。贵行授信协议未见约定管辖划勾(现有电子材料未见相关约定),对

方可能提出管辖异议,请贵行于立案前提交约定了管辖权的完整资料。

 

    2.

代理进度:

 

我所拟按照下列进度办理委托事项相关事宜:

 

1

)代理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我所应向贵行提交书面的代理工

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

 

2

)贵行决定起诉的,我所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盖章资料通知后

 

 

个工

作日递交起诉资料至法院,

贵行缴纳法院受理费完毕后完成起诉的立案工作。

贵行的缴费时间我所无法控制,故无法确定案件的受理期限。)

 

3

法院受理案件后

 

十五个工作日内我所应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线索的排查

工作,并向贵行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的书面清单。

(因需以法院受理通知书查证

财产,故需待法院受理后我所方能开展财产取证工作。)

 

4

)贵行决定对债务人进行财产保全的,我所应在收到贵行书面盖章资料

通知后

 

 

 

个工作日提交保全申请至法院,

贵行保全缴费完毕后由法院完成

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

(保全需由贵行完成缴费后法院才会下裁定予以保全,

裁定下发后至法院完成保全的周期并非由律师掌握,

故无法对此部分期限予以明

确。)

 

5

)甲方决定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盖章通知

 

 

 

个工作日内申请法院完成执行受理工作,

以受理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为

准。

 

3.

预计回收金额。

 

我所预计该案的回收金额为:贷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诉讼

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

 

    

四、法律服务费报价。

 

1

、我所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服务期间包括本案的一审、二审和执

行程序。

 

2

、代理费:

 

    2.1

前期费用

:1.5

万;

 

    2.2

立案

+

财产调查阶段:

3

万(完成立案

+

财产调查,贵行终止代理时此金

额扣除已经支付的前期费用后支付);

 

    2.3

财产保全阶段:

5

(完成立案

+

财产调查且代理完成保全后贵行决定终

止代理时此金额扣除已支付的前期费后支付)

 

   

 2.4

全案代理:对于收回的债权,按收回金额

3%

计付风险代理律师费,代

理费最高金额不超过

 

10

 

元人民币,超过部分甲方不予支付,具体为: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以内

(含)

实现贵行债权全部或部分收回的,

按实际收回金额的

 

%

支付律师代理费;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以上

2

年以内(含)实现贵行债权全部或部

分收回的,按实际收回金额的

2.5 

%

支付律师代理费;

 

3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

年以上(不含)实现贵行债权全部或部分

收回的,按实际收回金额的

 

2.0 %

支付律师代理费。

 

3

、代理合同生效后,贵行在尚未实现债权的情况下,自愿和解、决定不起

诉或撤回本案诉讼

/

执行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如尚未代理贵行完成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或未保全到债务人有效资

产,则贵行无需支付律师费,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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